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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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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6 16: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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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一些知识点,和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

大家好 ,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一些知识点,和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 ,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
  2. 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3.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一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

1、(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2、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 、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4、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制定本条例 。

5、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6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 ,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7、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

8、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 ,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9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10、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 ,合理配置资源 ,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

11、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13、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

14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 ,不得拒绝招收 。

15、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16、残疾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 ,并协助 、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 、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17、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 、融入社会。

18、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9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

20、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检查 ,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检查。

22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23、第十四条残疾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24、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25、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 、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 ,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 ,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 、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

26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27、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8、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29、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

30、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 ,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并纳入学籍管理。

31 、第十八条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 ,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32 、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

33 、第十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 、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34、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 、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35、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 、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 、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 ,提出建议 。

36、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7、第二十一条残疾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

38、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 、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 ,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 、转学建议 ,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 、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39 、第二十二条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40、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

41 、第二十三条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 ,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42、第二十四条残疾儿童 、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 ,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 ,实施个别教学。

43 、第二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 、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

44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

45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47 、(一)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48、(二)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49 、(三)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 ,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50、(四)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51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 ,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

52、第二十八条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5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54 、第二十九条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 ,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

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56、第三十条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 ,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57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

58、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59、第三十二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60 、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 ,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 、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

61、第三十三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 ,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 、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62、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

63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64、第三十四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

65、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 ,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

66、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和管理模式,支持残疾人顺利完成学业。

67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68 、第三十八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

69、第三十九条国家 、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二、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1、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如下:

2 、修订后的《条例》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 、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3、1994年颁布施行的《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 ,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 。修订后的《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

4、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 、教学规范 、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5、《条例》调整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6 、《条例》完善了残疾人入学安排 ,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 、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

7、《条例》强化了对教育教学的规范 ,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 ,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8、《条例》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任职的特殊要求 ,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待遇。

9 、《条例》强调,要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 ,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

三、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1、 2017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2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7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 ,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3、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 、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 ,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4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 ,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 ,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

5、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 、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减轻功能障碍 ,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

6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7、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

8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9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10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11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12、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13、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

14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15、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 ,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16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

17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18、第九条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9 、第十条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 ,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20、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21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 ,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 、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22、(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 ,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 、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23、(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

24 、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 、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 、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 ,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 、药物等致残因素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25、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 、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 、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时 ,应当针对事故 、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 ,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26、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 、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

27 、第十四条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 ,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28、第十五条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 ,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

29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 ,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

31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 、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 ,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 、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 、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32、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33、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 、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 ,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

34、县级以上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

35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36、第十九条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

37 、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 、有效的康复服务 。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8 、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39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40、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

41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 ,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 、日常生活能力训练 、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 、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42、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 ,融入社区生活。

43、第二十一条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 、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 ,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制定、实施康复方案 ,应当充分听取 、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44、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 ,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45 、第二十二条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 ,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

46、第二十三条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

47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康复机构等应当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 ,引导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活动,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48、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49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 、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

50、国家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

51、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52、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 ,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53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 、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54、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 、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5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 、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

56、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 ,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57 、第三十条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辅助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58、辅助器具研发 、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59、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

60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 ,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1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62、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 ,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3 、第三十四条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 ,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

64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OK,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的内容到此结束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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